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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离婚率15年连续上涨 离婚率上涨原因是什么?

[2019-12-27 13:35:00] 来源:本站整理 编辑:未知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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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12月24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有委员建议,婚姻家庭编草案中涉及的“离婚冷静期”适用应当设立甄别机制,引起热议。

  2018年7月,广东高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

  同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对“离婚冷静期”作出相应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刘加良指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此前,我国一些地方在诉讼离婚中推开了“离婚冷静期”的试点,而这次民法典草案是在协议离婚中设置“离婚冷静期”,也因此更加受到社会关注。

  “我们更建议在协议离婚中设立冷静期,诉讼离婚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的,当事人如果有过于冲动的行为,法官可以引导当事人去冷静思考,而协议离婚缺少这种外在干预,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会像司法裁判官一样去查明事实真相,判断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原因是什么。”蒋月说。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离婚冷静期”设立甄别机制,设置排除性规定,蒋月有着不同的看法。她认为,在协议离婚的当事人中,对于当事人是否实施家暴等行为,需要调查与辨别证据,婚姻登记机关难以完成。“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司法裁判官,没有这么强的辨别证据能力。”她说。

  刘加良也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不适合设置排除性规定,像重婚、虐待、遗弃、实施家暴等情况,往往需要双方举证,婚姻登记机关在认定这些情况时没有优势。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婚姻登记机关就会面临判断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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